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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審計 TIAN TONG YUAN工程簽證審計,是對被審計單位的建設項目經(jīng)過核簽證明后的結算資料進行審計。主要包括指施工企業(yè)就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所確定的工程內容以外,施工合同未含而實際又發(fā)生費用所辦理的簽證。
1、簽證事項不真實
有的項目建設方代表缺乏造價控制意識,對未經(jīng)核實的事項隨意簽證,造成簽證事項不真實。一是虛構簽證。施工單位利用隱蔽工程難以核實的特點,虛構工程量及造價。如道路拓寬工程,對施工便道進行了簽證,在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該項目是公路舊路加寬工程,施工時原有道路暢通,不須設置臨時施工便道,造成簽證內容與實際施工情況不符,從而導致虛增金額。
二是重復簽證。如某房屋建筑工程,設計圖紙中已包含2萬余方土方,另簽證了4千余方土方,送審資料中沒有任何資料證明土方增加的情況,經(jīng)審計,該簽證土方量已包含在合同土方量以內,屬于對包含在清單內的工作量進行重復簽證。
2、簽證記錄不準確
一是簽證計量數(shù)值不正確。如某綠化工程,虛報綠化提升改造面積,將原有綠化面積也作為施工內容列入簽證中,導致簽證量大于施工量。
二是簽證計量方法不正確。利用清單計價和定額計價的計算規(guī)則差異多計取工程量。如某道路工程,工程量清單中已有挖土方的綜合單價,按清單計價規(guī)范應按構筑物水平投影面積乘以挖土深度,施工單位利用現(xiàn)場工程師不了解清單計價規(guī)范,對放坡及工作面土方進行另外簽證。
3、簽證內容不清晰
簽證信息不全面:部分工程簽證不詳細注明簽證的事由,只簽署工程量及價格,使得審計人員難以判明簽證事項是因哪方原因造成。如某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對修復自來水管進行簽證,未寫明自來水管破裂是因為自來水管埋深過淺還是因為施工單位不按規(guī)范施工造成的,難以認定簽證是否成立。
簽證工程量不全面:簽證中往往只注明增加工程量部分,而不注明清單報價中有而實際未做的項目,企圖蒙混過關。如某學校建設工程,教師辦公室原設計為天棚刮瓷,后以簽證形式增加礦棉板吊頂,簽證內容中只注明增加礦棉板吊頂。審計人員到現(xiàn)場核實,打開吊頂查看,發(fā)現(xiàn)吊頂以上均未粉刷和刮瓷,簽證中并未注明未做的工程量。
4、簽證程序不合規(guī)
現(xiàn)場簽證一般需要業(yè)主、監(jiān)理、施工單位三方共同簽字,但審計中發(fā)現(xiàn),有的現(xiàn)場簽證并無三方共同簽字,有的只有相關人員簽字無公章,有些簽字人員并不是合同約定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有的簽證無簽證日期等,造成簽證單無法與其他資料相互印證,給審計工作增加了很多困難。
1、簽證資料的內容必須具有合法、合規(guī)性。審計時需要從程序的合法、合規(guī)性角度來檢驗簽證的真實性。簽證相當于補充合同,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三方代表簽章是否齊全,有無越權簽批,原件是否與復印件一致。
2、簽證必須與合同及招標文件有關條款約定相符合。當簽證工程項目與清單項目存在相同或相似子目時,單價應執(zhí)行原清單綜合單價;信息價沒有的,應當進行三方市場詢價并簽認詢價紀要。材料價格及人工調差應與合同約定的計價規(guī)則一致。
3、簽證事項應核實是否真實,內容是否與實際發(fā)生相符。對簽證中的工程量,審核時應到現(xiàn)場實地測量、對照圖紙計算核實。
4、應分析簽證合理性,判斷簽證是否成立。審計過程中不僅僅需要核對簽證的真實性,了解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仔細分析工程簽證的真正原因,分析事項的責任方。實際中存在許多由于施工安排不當造成的返工、修補等損失費用不應計入工程簽證中。審計時應注意并不是所有的變更簽證所增加的費用都由建設單位負責。